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1102219******00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在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后门北侧菜地里种植罂粟若干,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对该菜地的罂粟进行铲除,铲除后经清点共1140株罂粟。2019年3月13日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1. 证人陈某1、姚某某的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114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
2020年6月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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