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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听说罂粟叶子可以做菜吃,罂粟果实炖肉特别香后,明知罂粟为毒品,仍将其于2018年在邻居董某某家菜园里偷摘的二个罂粟种子洒在自家菜园内进行种植。2020年5月12日,南漳县公安局李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现场将陈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并抽样送检。经现场清点,陈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837株;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5株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李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现场和现场铲除及抽样送检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抽样笔录及抽样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证言;3.毒品检验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101****;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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