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在其儿子丁某某家中非法种植罂粟726株,2019年5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查获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证明;2.证人丁某某、丁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4.现场照片证明铲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何 涛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