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私利,于2014年2月份至2019年11月28日在吴川市*镇*村路口公路边的一间小店处无证经营汽油,向路过的群众李某某、陈某乙秀、龙某甲等人销售汽油,其中销售给龙某甲平违法所得31200元,销售给李何某某违法所得20元,销售给陈某乙违法所得10元。截止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5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物品,违法所得51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42027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