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丰县**乡**村**组,现住址长丰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陈某乙等人处购买汽油后对外销售。经核算,被告人陈某甲向柏某某、闫某某、水某某等人销售的汽油数额共计人民币208719元,违法所得近2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柏某某、闫某某、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一百八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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