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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441号

被告陈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琼、李土富,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非法买卖外汇,陈某某先从客户处取得港币,后将取得的港币提供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叶某甲、叶某乙(二人均已判决),赚取中间差价。期间,陈某某先后帮客户梁某某、谭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贸易行等人非法兑换港币共计14976732元人民币。2018年3月20日,侦查人员在横沥镇银岗路8号将陈某某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19年7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8667844、13922912480;保证人丁敏珠,联系电话13711812323。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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