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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5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蠡县**乡**村,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设加油点销售汽油,经核实加油点账目,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加油点非法销售汽油数额为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6.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相关销售汽油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2册,账本8本+3页,收据1本13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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