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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常住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批准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办理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12月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姨妹谢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社区经营的“**副食店”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局采购不同种类的卷烟,以及自行从成都市金牛区古柏市场零散摊店采购不同种类的卷烟后,在其自己经营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的“**超市”内销售,非法牟利一万余元。

2019年4月11日,成都市成华区烟草专卖局在成都市成华区**路“**超市”旁路边,挡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其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并在车上查获玉溪(软) 、玉溪(硬) 、娇子(宽窄五粮醇香) 等68个品种的卷烟,共计390条(其中115条卷烟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390条烟草制品中有5 条双喜(软经典) 、5条利群(精品二代)、3条利群(新版)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其余烟草制品均为真品卷烟。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11日,利用其姨妹谢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社区经营的“**副食店”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成都市新都区烟草局采购不同种类的卷烟共计10万余元(包含2019年4月11日被成都市成华区烟草专卖局挡获的390条卷烟中的115条卷烟);自行从成都市金牛区古柏市场零散摊店采购不同种类的卷烟275条,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鉴定,275条卷烟零售价总额共计49850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挡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虹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社区**组**号。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一张。

3. 起诉书一式八份。

4.补充取证材料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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