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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经一次延期,并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威没有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成品汽油经营证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或微信群发布销售95号汽油的信息。在2019年6月份至2019年8月23日,陈某威利用安装有2000升油箱和加油机的面包车(车牌号码为粤S49****),装载95号汽油到阳春市春城黎湖摩托车驾驶证考场旁边的一间废弃工厂内,将95号汽油私自出售给一些私家车和摩托车的顾客,有的顾客是现金支付油款,有的顾客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支付油款。陈某威以5.4元每升的价格购买汽油,并将购油款转账到1张开户名为郑某杰的建设银行卡上(卡号为6217***********8217)。在倒卖汽油期间,陈某威以每升5.7元或5.8元的价格卖95号汽油,共非法出售的95号汽油共计278698.75元(以每升5.7元的价格计算),获利1.2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1300KG的95号汽油,以每升5.7元销售,约价值9883.8元。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检验结果是研究法辛烷值为94.9,密度:749.7(20摄氏度,KG/每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明细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威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汽油,其经营数额为278698.7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威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威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悦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威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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