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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蜗牛,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I4日I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阿二”(身份尚未查明)的委托,运输一批走私卷烟去广州,工钱是1000元,送到目的地后回来再支付,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当天18时许,陈某某按约定到防城港高速出入口附过处,“阿二”驾驶一辆银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来到,并将该车、一台对讲机及路途所需的加油费、伙食等费用共1000元交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明知在未取得相关合法证照的情况下,按照“阿二”的对讲机呼叫指挥往广西博白高速公路方向行驶,到博白旺茂下高速就转往广东廉江塘蓬、吉水镇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当陈某某驾驶该车辆途经廉江市吉水镇运河桥路段处时,被廉江市烟草局联合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检查,被告人陈某某见状迅速打开车门逃跑,当逃出一百多米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其驾驶运输卷烟挂号牌粤GO****车一辆,以及车里装载有双喜、利群、黄鹤楼等共五个品种牌子的卷烟合计979条。经鉴别,查获的卷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共值款1392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书证;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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