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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街道**社区****号,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微信联系方式多次向黄某某定购条数不等的黄芙蓉、白沙香烟,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将购回的部分香烟销售给李某某、易某某、石某某等个体户和当地居民,部分置于前妻经营的店铺进行销售。至12月,经营数额共计约1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提取等笔录;4.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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