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街道**村**街路**号。2013年11月18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14日被假释,2017年6月13日假释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武义**批发部的陈某乙和胡某某(均已判决)销售伪劣卷烟2600余条,截至2018年1月10日陈某乙、胡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民警在陈某乙、胡某某处扣押涉案香烟2000余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扣的11个品牌规格共计2244.1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25万余元。
2.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浦江**副食店的陈某丙(另案处理)销售伪劣卷烟,截至2018年1月11日陈某丙被抓获归案,民警在陈某丙处扣押涉案香烟100余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扣的2个品牌规格共计136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陈某乙、胡某某、陈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未经国家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检察员:吴锦鞍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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