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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住**,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从泰国购买大量的泰国补佳乐、二合一针剂、LDB胶囊等药品销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销售金额31588元。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在网络上销售色谱龙、泰国补佳乐等药品,从中非法获利,销售金额99110.2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网店铺对外销售泰国补佳乐、国产补佳乐、黄体酮、色谱龙、伊迪蒙等药品,从中非法获利,销售金额13556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新宽

202017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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