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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4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需要运输假烟的情况下,为承接运输业务,购买了车牌为苏E9****的别克商务车,通过吴某某(已判刑)介绍梁某某(已判刑)运输假烟。

2018年10月25日晚,梁某某受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驾驶装有假烟的苏E9****别克商务车从福建开往江苏省昆山市。次日10时许,梁某某驾车途经G15高速乐清市雁荡山出口时,被乐清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云烟、中华、利群、玉溪等品牌的香烟共2100条。查获的卷烟均被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金额391500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陪同下,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照片、涉案卷烟定价表、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聪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其他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苏E9****别克商务车暂扣于乐清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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