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2********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受叶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六合彩投注29.4万余元,并转投于林某某(另案处理)等处,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叶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晓迪
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2020.4.14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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