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5********,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小区**弄**幢**号**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宁海县**街道**小区**弄**幢**号**室其家中等处,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接受应某某、褚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以投注金额按比例提成等方式进行营利,共计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33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应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祥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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