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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岭**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接受李某甲“六合彩”投注20万元,接受杨某某“六合彩”投注4万余元,接受林某甲“六合彩”投注0.7万元,接受吴某甲“六合彩”投注0.1万元,接受张某某“六合彩”投注2.3万元,共计接受“六合彩”投注27.1万余元,并将投注额上报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另案处理),其共非法获利1万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银行账单、现金交款单;

2.证人李某甲、杨某某、林某甲、吴某甲、张某某、陈某丙、刘某某、吴某乙、黄某某、朱某某、邹某某、傅某某、庄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案卷3册、现金交款单1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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