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区**镇**村**横**号之1,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雇并伙同“阿桂”(在逃)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高新科技园铁皮**号等地为经营点,大量仓储并外销经营卷烟制品。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BC0****江淮瑞风面包车并持仓库钥匙至高新科技园铁皮房**号仓库,正在装运烟草制品时,被公安机关联合烟草部门抓获。执法部门现场缴获芙蓉王(专供出口)120箱,合计6000条。同时缴获粤BC0****江淮瑞风面包车一辆、钥匙二片。
经检验,以上烟草制品均为假冒且伪劣的卷烟。
经鉴定,以上卷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烟、车辆、手机、钥匙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个人信息、香烟数量单据截图、微信聊天语音记录、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面包车1辆、手机1部、钥匙2把、假冒芙蓉王卷烟6000条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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