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17年下半年至今,使用微信号Babyn****在其上线裴某某(微信号dahen****)处购买卷烟并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现已查清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买卖烟草人微信的交易流水、微信号注册信息;2.证人聂某某、裴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倒卖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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