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其没有买卖柴油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冀E****6的报废油罐车,多次在武汉市洪山区等工地,向武汉市中铁十四局的刘某某、中铁十四局杨某某站的郭某某贩卖柴油,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2927元、人民币22674.04元,共计人民币405601.04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5万余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转账截图、柴油运输送货单、成品油供应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含光盘肆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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