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巷**号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以人民币62元/条至720元/条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龚某某销售白沙(软)、芙蓉王等15种伪劣卷烟,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92330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卷烟芙蓉王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5050元。
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5540元。
3、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白沙(软)卷烟100条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6850元。
4、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白沙(软)卷烟100条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7400元。
5、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卷烟30条及卷烟20条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6450元。
6、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白沙、红双喜等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14100元。
7、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芙蓉王卷烟20条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3600元。
8、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黄鹤楼、红塔山等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3300元。
9、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软白沙、精白沙等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5660元。
10、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白沙(软)卷烟100条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6550元。
11、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精白沙卷烟50条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4000元。
12、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白沙(软)卷烟100条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00元。
13、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6230元。
14、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3300元。
15、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2700元。
16、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销售伪劣芙蓉王等卷烟给龚某某,共计销售金额5400元。
2020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超市,欲销售黄芙蓉王(硬)卷烟50条给龚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的黄芙蓉王(硬)卷烟50条。2020年11月11日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龚某某经营的超市仓库内查获377条卷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查获的427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技术照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请单、价格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龚某某、鲁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检察官助理:卢明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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