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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六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村**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座**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3日将案件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罗某某多次销售非法卷烟,金额共计人民币21885元。2018年12月15日,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福州市鼓楼区河南社区Z010杂物间内查获非法卷烟共计四个品种128.9条,价值人民币33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扣押的涉案卷烟(照片);

2.书证: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材料目录、移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证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案件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3.证人罗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智联监督监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

7.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查获卷烟的地点、被查获卷烟、接收卷烟的地点以及微信名为“李某某”的男子的辨认笔录、对被扣押的手机的辨认以及对其与微信名为“李某某”的男子微信聊天记录的辨认,证人罗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对其与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的辨认,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的检查(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陈某某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5444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员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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