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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号,住福安市**镇**街**号。2010年9月3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1月9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月22日,2020年2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福安市**镇**街**号住房为仓库,从“易某某”及其介绍的货车司机处购进烟花爆竹。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闽******江淮厢式货车将部分烟花爆竹以7964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已行政处罚)。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其存放于家中及闽******江淮厢式货车内,共计3714箱烟花爆竹同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查获。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335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烟花爆竹3714箱;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回执、涉案物品移交表、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陈某某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情况的说明》、醴陵市应急局出具的证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应急办出具的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吴某某、林某某、廖某某、陶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郭某丁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438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筱雯

检察官助理:林崟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街**号,联系方式1359918****。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384页,检察卷壹册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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