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中旬至2019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由其做庄家,经营“六合彩”彩票业务,接受董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多人投注,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取投注额人民币17万余元,共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2019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缴获收款收据22张、移动电话机2部、记账单1张、六合彩码单1张、现金26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附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附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言锋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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