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温州市平阳县**镇**村。于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号“liruinaxiangyan****”、微信名:***香烟批发(找代理),在朋友圈内发布大量贩卖香烟的广告信息,并非法销售“芙蓉王”、“玉溪”、“中华”、“利群”等品牌的香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7551元。其中销售给莒南县的徐某某苏烟、利群等香烟共3条。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报告书;财付通交易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彦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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