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至8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没有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进购车用0#柴油后,使用改装的箱式货车(车牌号为贵A****X)将柴油运至开阳县**房开项目建筑工地进行销售,先后共计售卖0#柴油99570.1升,销售金额达580350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正**工地销售柴油时被开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依法扣押其未销售的柴油2150kg。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鉴定,查扣的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品。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2150kg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16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人口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查封证明及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二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统计表、送货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挖掘机加油登记台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黔】质检第W20190201518号检验报告、开价认刑字〔2019〕第234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议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称量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柴油零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5803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川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20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赃证物付油通知单14张、送货单1本、货车1辆(车牌号贵A****X)、0#柴油21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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