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网站经营者,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02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草营运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向买家展示其销售的卷烟品种和价格,待买家下单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买家收取烟款,并将卷烟邮寄给买家。经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陈某某在2019年4月至8月期间非法销售卷烟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卷烟共计827条,合计价值人民币71651.54元。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公安机关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记录截图、支付宝支付记录截图、网站截图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烟草鉴别检验报告、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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