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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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 |
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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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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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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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黑D****8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在鹤岗市至佳木斯市之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21,240元。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驾驶黑D****7黑色奥迪A6轿车,在鹤岗市至佳木斯市之间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22,320元,陈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3,56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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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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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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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周家坤 201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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