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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铜梁县**镇**村**号,暂住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村**路一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庆锋,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两辆面包车,加装储油罐、油泵、计量器等设置,并从“黑哥”(另案处理)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汽油,在本市桥头镇田新村新联小学后门从事私油倒卖业务。经营期间,陈某某未经政府部门有关汽油专卖的许可,以5.5元/升至6.5元/升的价格,向王某某等人员贩卖汽油。经核查,陈某某非法经营所得共约1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涉案车辆为物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贩卖专营、专卖的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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