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老板”的委托,驾驶本田牌汽车到本市常平镇指定的位置接收一批假冒香烟,后将该批假冒香烟运输至本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其子围23号仓库,收取费用200元/次。同日20时许,东莞市烟草局对本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其子围23号仓库及本田牌汽车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运输、卸载假冒香烟的陈某某,在仓库及汽车中起获假冒香烟1352条(价值17.4628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香烟、车辆等物证,卷烟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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