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 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到玉林市**镇**村向他人大量购买汽油后,用一辆加装了储油罐、加油枪的东风牌面包车(车牌为桂K****3),将汽油运送到玉林市**市场周边等地方贩卖给教练车、货运车、小轿车车主。其中,陈某某分别贩卖汽油给罗某某等13名车主,贩卖汽油得款共计73325.8 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路口将正在此处贩卖汽油的陈某某抓获,并查获其加油车内的0.24吨汽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被缴获的汽油判定为合格92号车用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茂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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