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路**号**栋(户籍地为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南通市开发区、通州区向他人出售伪劣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9858元,获利人民币8500元。分述如下:
1.2019 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多次向**工地小卖部经营者廖某某销售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57085元。
2.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多次向川姜镇**超市经营者夏某某销售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11830元。
3.2019年12月30日,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在南通市开发区竹行街道园区路7-5-5号安能物流园内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刚购进的伪劣卷烟221条,在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号车库内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尚未售出的伪劣卷烟556条,上述777条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0943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省平和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 伟
检察官助理:杜春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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