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住淮安市洪泽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8年10月22日被洪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拘留期限为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孙某甲(另案处理)处购进烟花爆竹并通过其经营的**超市将烟花爆竹对外进行销售,合计经营数额十三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园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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