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阳县**厂退休职工(合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小区**单元**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大量银行卡先后四次前往澳门,利用大陆银行卡取现港币免手续费的特征,在澳门当地ATM机上提取港币,并卖给当地商家,多卡循环提取、兑换,从中赚取差价。其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人民币129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出入境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银行主卡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喆人
检察官助理 蒋贤德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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