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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约17万元(人民币,下同)并转投至上家,赚取返点约1500元。其中,接受蒋某某投注约5万元,接受李某甲投注约5万元,接受庞某某投注约3万元,接受项某某投注约2万元,接受王某甲投注约2万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赃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互助会会单、借条、银行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

2.证人蒋某某、李某甲、庞某某、项某某、王某甲、梁某某、林某某、甘某某、苏某某、卢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冬娟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97页,现金交款单1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取保候审文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被告人陈某某退赃款1500元暂存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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