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曾因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自2019年9月份以来,陈某某借用一辆号牌为粤B19****的五菱面包车停放至深圳市光明区**路**工业园路边用于存放假冒卷烟。
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向位于光明区凤凰街道的**便利店销售“双喜”、“芙蓉王”、“中华”等假冒香烟约100条,共计销售金额8517元人民币。其中2019年12月26日销售给**便利店的29条中华香烟(软)、15条广喜香烟(硬01)、15条芙蓉王香烟(硬)、10条珍品好日子香烟,被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局在2019年12月31日查扣。
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N5****的黑色本田SUV,行驶至其停放在**路**工业园路边的粤B19****的五菱面包车旁,在将五菱面包车内的假冒卷烟向其驾驶的粤SN5****本田SUV车内搬运时,被现场抓获。同时,在其驾驶的本田车内查获50条利群香烟(新版)、16条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12条南京香烟(炫赫门)、225条双喜香烟(软经典)、19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9条双喜(金樽好日子)。在其粤B19****号五菱面包车查获30条中华香烟(硬)、10条中华香烟(软)、10条双喜香烟(金樽好日子)、55条芙蓉王香烟(硬)、50条利群香烟(新版)、50条双喜香烟(软经典)、10条钻石香烟(荷花)、5条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10条南京香烟(炫赫门)。
上述所查扣的烟草制品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1212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扣押的涉案烟草制品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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