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从高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卷烟共计人民币127万元,并将所购来的卷烟用于销售。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世纪城**幢**单元**室被德化县烟草专卖局、德化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时查获,并被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真品卷烟和伪劣卷烟共计1263.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苏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的幅度内进行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其倡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德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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