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花园**号楼**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住处,利用在莆田市涵江区等地注册的境内银行账户、澳门威尼斯赌场赌博账户进行转账结算,为赌客柯某某、林某某、曾某某等人非法兑换港币或人民币,每兑换人民币一万元赚取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汇率差价。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至少已非法兑换港币共计661.2661万,合计人民币515.1065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的华为牌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林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太阳城账户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515.1065万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晋雄
2020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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