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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每吨5000余元至6000余元不等的价格,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上甫村向朱某某、谷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购买共计126038元的约21吨柴油。后以每升柴油加价0.2元左右销售给高某某、庄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9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在金华镇上铺村将陈某某其抓获,并扣押其用于非法购销柴油的一辆改装车。

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涉案柴油闪点(闭口)为5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手机;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高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德洪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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