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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获知被害单位***公司推出一款优惠券活动,通过QQ联系网友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了一个可自动实名认证会员领取优惠券的软件,陈某某利用该软件进入******公司APP套取了1000多张优惠券,其中约100张卖给一家二手优惠券商。2月29日23时许,***公司优惠券活动下架,该优惠券领券端口无法使用。优惠券下架之后,3月3日陈某某又利用软件侵入被害单位系统非法获取优惠券226张,并以每张35元的价格销售给一票务代理商。3月4日,陈某某又利用软件侵入被害单位系统非法套取了67张优惠券,并以每张35元的价格卖给一旅游公司。3月3日、3月4日陈某某两次共套取优惠券293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0255元。根据陈某某与向某某约定的四六分成比例,陈某某给向某某分赃人民币3010元,自己获利人民币7245元。

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2020年3月1日至3月4日期间,***公司被领取优惠券2482张,已使用400张。后经***公司核实,扣除已冻结、购买人退票等情况,实际已使用优惠券161张,被害单位实际损失额为人民币16100元。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但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手机、电脑扣押于公安机关。

5.光碟四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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