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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7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组。2018年1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21日、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中山市黄圃镇**路**号(一楼)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两次被原中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9年10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仍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路**号首层商铺内的“**口腔店”内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后于2020年5月29日被中山市卫生健康局查获及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凤镇安乐村安源路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明明

检察官助理:朱玉龙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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