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建水县**镇**村**号开设诊所,2004年7月14日,陈某某未经批准开设诊所被建水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7年9月30日,陈某某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建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9年8月21日,陈某某非法行医被建水县卫生健康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