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沛县**村(户籍地沛县**镇**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擅自开展医疗诊治活动,于2019年3月14日被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责令停止诊疗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180元及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因擅自开展医疗诊治活动,于2020年1月21日被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取缔诊疗点,没收非法所得3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处以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2020年1月21日被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次后,又于2020年5、6月份,在沛县七彩街东门北陈某某推拿中心进行非法行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沛县卫生行政处罚卷宗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检察官助理:贺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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