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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行医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曾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非法设立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于2014年9月30日被儋州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非法设立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于同年11月1日被儋州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书,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2014年7月3日,陈某某在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其家中开设私人诊所非法行医,被儋州市卫生局查获。儋州市卫生局于同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同年8月19日,儋州市卫生局再次查获陈某某在其家中非法行医,于同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罚款5000元。2019年4月9日,陈某某又一次在其家中非法行医,被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2020年6月23日,陈某某在其家中非法行医时,被儋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和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执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取证材料(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医师执业资格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温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723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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