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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行医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新区****家自然村**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建公安分局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在新建区石埠镇石埠卫生所、新建区望城新区**家***附**号自己家中开设医疗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5年4月24日两次受到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2019年10月21日,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仍在***区***家***附*号自己家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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