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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300元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了一株润楠树,以300元价格向孙某某购买了一株润楠树。后陈某某在未办理相关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秦某某、杨某某等人用油锯将两株润楠树砍伐并下成原木,后陈某某又陆续收购部分润楠原木。同年12月15日晚,由潘某某(另处)雇请货车后,陈某某、潘某某将各自采伐、收购的原木装车运往成都销售,运至珙县孝儿镇时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次日,陈某某主动到筠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查获的原木树种为樟科润楠属润楠,属于国家Ⅱ级保护植物;经伐桩检尺和计算,陈某某非法采伐的两株润楠树立木蓄积4.83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润楠树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杨  鸿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6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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