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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9********,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l日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儿子结婚需置办家具,在取得山场林权人邓某甲的同意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将位于沅陵县**镇**村**组**山场的三株楠木砍伐后运送至沅陵县**镇向某某加工厂及邓某某木家具加工厂进行加工。经鉴定,被砍伐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活立木蓄积为0.904立方米。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5日公安民警依法扣押陈某某砍伐的闽楠原木13件,闽楠板材81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伐林木使用的油锯、被砍伐的林木的树桩、原木和已制作为林木板材的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邓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闽楠树三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灵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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