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庐江县**镇**街道**号。曾因寻衅滋事,2019年7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开采建筑用砂岩18789.83吨。经庐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共价值人民币413376.26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庐江县**镇**建材厂涉嫌非法开采资源量估算表等;2.证人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测笔录;5. 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友祥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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