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道**号。因赌博,于2007年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罚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温州**采石有限公司签订采掘技术服务协议,以挂靠温州**采石公司的方式取得进行矿山地址环境治理工程,工程内容是整山削平地质环境治理、土石方开挖剥离及外运,形成标高+6米的平地。2015年2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工程施工期间,超范围(标高6米以下)开采石料9163.6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0297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个人身份信息、前科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招标文件、天河街道**山废弃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施工中标通知书、温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和防治项目备案登记表、合同项目开工令、采掘技术服务协议、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石许可证、**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非法采矿处罚决定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议纪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山地形图、天河街道**山废弃采石场方量计算成果资料、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文书及资料、卫星图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孔某某、徐某某、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詹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温经价认(2018)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进行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显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