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至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滠水河禁止采砂,未取得行政许可在本区姚家集街车站村滠水河徐家田河段以修路为名,非法采砂,被姚家集街道治沙办等部门联合查获。后经评估鉴定,被非法开采的河沙价值为人民币伍万柒仟零壹拾陆元整(¥570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案件移送函、移送证据材料、滠水河禁止采砂工作方案、滠水河禁止采砂通告、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回复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孟某某陈述;3. 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5. 现场测量图及照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8610****;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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