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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柳河县**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辉南县杉松岗镇**采石场法人)在**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开采石料68000立方米,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开采的未加工块石价格为17元每立方米。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矿许可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广乾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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